法律面前,雷洋和警察首先都是无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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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北京检方正式公布了雷洋事件的处理结果:对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。消息一出,无奈者有之,质疑者有之,攻击者有之。
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“酌定不起诉”的条件,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次检察机关对雷洋事件涉案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,正是依据的这一条。
酌定不起诉是不是意味着没事儿了。其实不然,刑事诉讼法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有两层含义,“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”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。
检察院以“涉嫌玩忽职守罪”立案,对邢某某等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,是“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”。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查清真相,确定责任,基本规则就是无罪推定,证据为王和正当程序。因此,必须祛除雷洋和邢某某等人身上的标签,以平等而理性的眼光来审视这一事件。祛除了雷洋和警察身上的标签,这场事件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的一起意外事件。雷洋事件,北京检察机关12次通报案情,在尊重家属意愿的前提下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等见证尸检过程,可以说将公开做到了极致。了解了这些,更有理由相信这份沉甸甸的不起诉决定是依法客观公正的!